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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开展 2022 年度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的通知2022年04月06日 14:55

各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各 有关企业工会:

   

     2021 年,自治区总工会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着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持续推动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有序开展,全区参互单位 1.4 万多家,参互职工近 120 万人,保持着年度 15%以上的增长速度,职工覆盖面和受益率持续攀升,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2022 年,是贯彻新的工会法的第一年,是维权服务职工的落实之年,自治区总工会在持续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基础上,新开了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 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 级和工会工作重要论述特别是在党庆百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按照区总十一届四次全委会议要求,紧紧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 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工会在促进建立与完善多层次医 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以落实新的 工会法为契机,认真履行维权和服务职工的中心工作,以优异成 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活动内容

    2022 年度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涵盖两项内容,分别为职工住 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和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
   (一)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参互对象。 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在职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参互退休职工。 活动采取集体会员制,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 不接受个人单独参加。同一单位参加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 职工的 75%(含)。
    交费标准 。在职职工按每人每期 100 元、参互退休职工按每 人每期 400 元的标准。每个互助期为一年,每人限交一份,一年 办理一次。
    补助标准 。参互职工住院统筹内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之后的自付部分,分段按比例补助 报销,最低不少于 200 元,一个互助期内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详见《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2022 年度(第 4 期) 活动实施细则》)
   (二) 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
    参互对象 。凡身体健康、年龄在 60 周岁以下的在职女职工或  在册参互的男职工配偶。 活动采取集体会员制,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不接 受个人单独参加。同一单位参加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 的 75%(以本单位在职女职工数为准,参互男职工配偶可随男职 工所在单位参互)。
    交费标准 。本活动会费标准为 35 元/份,每个互助期为一年, 每人限交一份,一年办理一次。
    补助标准 。参加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期内, 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所列的 13 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 按照规定可分别领取 1-3 万元的互助补助金和其它慰问金。 (详见《内蒙古女性馨康互助保障 2022 年度活动实施细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 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
    把职工互助保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统一谋划、统一部署,把互助 保障作为拓展工会服务渠道、维护职工切身利益、提升职工生活 品质的有效途径,形成主要领导统筹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主管 部门主动抓、工会上下合力抓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力量配备,明 确专人负责,盟市级办事处不得少于 2 人,旗县级代办点不得少 于 1 人,确保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专人专管,规范实施。

   (二)周密部署安排,有序有力推进。 各级工会组织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强力推进这项工作。按照区总的统一部署和要求,3 月 1 日-12 月 10 日,开展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5 月 1日-12 月 10 日,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各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各盟市续会率不得低于 90%。、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各级工会组织要向广大职工宣传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充分利用文件、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多元阵地,广泛宣传互助活动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办理流程及补助实例,讲清互助活动“有病人帮我,无病我帮人”的初衷,充分利用身边人身边事,印证互助活动给职工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为开展职工互助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加强考核激励,持续跟踪问效。 区总将职工互助保障 行动作为服务保障职工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盟市工会年度考核 工作目标。根据各盟市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数,按照公平公正的 原则,下达年度任务指标。
附件:
    1.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2022 年度(第 4 期)活动实 施细则
    2.内蒙古女性馨康互助保障 2022 年度活动实施细则
    3.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工作任务分配表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022 年 2 月 28 日




附件 1

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2022 年度(第 4 期)活动实施细则


    为助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满足职工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缓解职工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增强职工医疗抗风险能力,根据《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章程》和《内蒙古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互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 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的年龄在 16 至 60 周岁的在职职工 ,均可申请参加本活动, 成为本会会员。
     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 不接受个人单独参加。同一单位参加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 职工的 75%(含)。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 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应做好以下资料的准备工作。
    ①在职职工: 指符合国家法定工作年龄(以身份证为准),在工作岗位履职的职工[以参
互时间为准,超过半年非正常情况下不在单位上班履职或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人
事)关系的离岗职工,则视为非在职职工,不在参互活动之列]。
    ②住院: 包含普通住院和急诊转住院。急诊转住院后,急诊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后的
自付部分,视为住院费用一并报销。 
   (一)《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申请书》和《参加职工住 院医疗互助活动会员名单》(可直接从系统打印);
   (二)《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互申请表》纸质 文档一份;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证明复印件一份, 单位可统一出具证明;
   (四)副处级以上职务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女职工,需要准 备任职文件或职称证明的复印件;
   (五)入会结束后,代办点准确填报《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 互助保障活动参互单位台账》到办事处;办事处汇总数据,填写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年度参互汇总表》,一并留存备案。
    第三条 单位办理续互手续,需在前一个保障期结束后 15 个 自然日内办理完毕,否则按重新参互规定执行。 参互退休职工[符合《内蒙古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管理暂行 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且年龄不超过 70(含)周岁]手续在原单位办
理,补助标准按照在职职工同等待遇执行。
    第四条 2022 年度(第 4 期)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互 办理时间为:本年 5 月 1 日至 12 月 10 日。
    第五条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期为一年,从办结参互手续后 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二章 互助金(互助会费)的收取

    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2022 年度(第 4 期)参互 职工交费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 100 元,参互退休职工每人 400 元。互助金(互助会费)一经交纳,一律不予退还。
    第七条 互助金(互助会费)由参互单位工会组织接受职工入 会申请时,一次性收取。
    第八条 参互单位工会组织收取的互助金(互助会费),按规 定时限上交到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经审核 通过后,由互助会统一开具相关票据。


第三章 互助待遇和支付

    第九条 参互职工在保障期内享受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 医疗 补助。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统筹 支付后的自付部分(不含自费费用 ),采取单次住院 按分段计算 的办法给予补助,一个保障期补助最高金额为 500000 元。
    1.自付部分在 0—3000 元(含)的,按 40%比例补助;
    2.自付部分在 3000 元(不含)—5000 元(含)的,按 50%比 例补助;
    3.自付部分在 5000 元(不含)—10000 元(含)的,按 60% 比例补助;
    4.自付部分在 10000 元(不含)—50000 元(含)的,按 70% 比例补助;
       5.自付部分在 50000 元(不含)—100000 元(含)的,按 80% 比例补助;
    6.自付部分在 100000 元(不含)—500000 元(含)的,按 100%比例补助;
    7.超过 500000 元的部分,不再补助;
    8.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实行住院补贴制度(不包含门诊治疗)。 2020 年度(第 2 期)起参互的职工住院每天补贴 10 元,连续参互 两年的职工每天补贴 20 元,连续参互三年以上的职工每天补贴 30 元,补助天数以医保结算单据为准,最长补助时限为 30 天;
    9.凡享受过一次住院补贴的,下一个保障期的住院补贴重新 计算;
    10.参互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多次住院的,只享受第一次住院 的住院补贴;
    11.参互职工领取互助补助金和住院补贴后,累计金额达不到 200 元的,补足 200 元。


③门诊特殊疾病: 特指恶性肿瘤到门诊治疗的放疗、化疗和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不含

门诊检查和买药),其补助方法按月结算。
④自费费用 :包括药品目录中乙类先行自付部分和丙类药、超限价自付等费用。
⑤单次住院: 除正常住院外,还包括根据病情需要,按医嘱要求,在 24 小时内转入其
它医院并办结住院手续的情况。



    第十条 参互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发生多次住院的,享受相应 次数医疗补助,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再次累计申领。 结算公式为:补助金=(进入统筹费用-统筹基金等已支付费 用)×分段比例
    第十一条 职工申领互助补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参互职工身份证、医保卡和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2.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和医疗费用收据;
    3.住院治疗用药清单和出院证明书;
    4.急诊转住院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急诊相关材料;
    5.门诊治疗需提供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尿毒症血液透析相 关诊断证明。 参互职工已身故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法医鉴定书、 户籍注销证明、丧葬火化证明的复印件。 当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办理申领手续时,需提供与已 故参互职工的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受益人银行 卡、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二条 参互职工出院后,应由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及时 到所属工会办理申领手续,申领有效期为保障期结束后 90个自然 日,逾期视为放弃领取补助金的权利。所属工会审核后 上报代 办点或办事处留存,并将申请资料原件通过系统上传互助办审核。 职工互助补助金在通过互助办审核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最多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参互职工入院时间或出院时间不在保障期内,补助 金的核算,按照互助有效期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进行 计算。 参互职工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不在同一保障期的,按照入院 时间所在保障期的政策核算补助金。


第四章互助保障除外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保障补助:

    (一)不在保障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在住院收费所列项目中的医疗费用; 10
    (三)不能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的;
    (四)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 围的个人自费费用和其它医疗费用;
    (五)参互职工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互助期内仍未补交的;
    (六)医保部门因故未足额赔付的医疗费用;
    (七)工伤、生育(含节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八)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 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九)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所致的医疗费用;
    (十一)打架斗殴、吸毒、自杀、酗酒等违法所致的医疗费用;
    (十二)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 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第十五条 如有第十四条第十二款所指行为,即时取消其申领 补助金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责任的法律 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11



附件 2

内蒙古女性馨康互助 保障 2022 年度活动实施细则
    为充分体现工会对女职工的关爱,缓解女职工因患特殊疾病 导致的经济负担,根据《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章程》和《内 蒙古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一章参互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 参加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所列的 13 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活动规定领取互助补助金。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年龄在 60 周岁以下的在职女职工或在 册参互的男职工配偶,都可以通过本人或者家属所在单位的工会 向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的办事处、代办点申请参加本活动, 成为本会会员。 互助会只接受由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活动,且会员人数不得 少于参互单位全体在职女职工的 75%(含)
    第三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应做 好以下资料的准备工作。
    (一)《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申请书》和《女性馨康互助保 障活动会员名单》(可直接从系统打印); 12
    (二)《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参互申请表》纸质文档一份;
    (三)参加《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男职工名 单及男职工与配偶的结婚证复印件;
    (四)入会结束后,代办点准确填报《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 动参互单位台账》到办事处;办事处汇总数据,填写《女馨康 互助年度参互汇总表》,一并留存备案。
    第四条 2022 年度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参互办理截止时间 为 12 月 10 日。
    第五条 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从办结参互手续后的次日零时 起,至一年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到期办理续互手续需在前一个 保障期结束后 15 个自然日内办理完毕,否则按重新参互规定执行。


第二章互助金(互助会费)的收取


    第六条 本活动会费标准为 35 元/份,交纳互助金(互助会费)后互助保障期统一生效。互助金(互助会费)一经交纳,一律不予退还。参互单位工会组织收取的互助金(互助会费),按规定时限上交到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经审核通过后,由互助会统一开具相关票据。

     第七条 会员只允许参加一份活动,一年办理一次,超出份数 视为无效。
     第八条 参加本活动的会员自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 30 个自然日的观察期(确诊时间以病理检查报告的时间为准)。连续 参加活动的会员没有观察期,超过 15 个自然日断互后,视为新参 13 互,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三章互助待遇和支付


    第九条 本活动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包括以下 13 类:

    1.原发性乳腺癌;
    2.原发性子宫颈癌或子宫全切除术;
    3.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4.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5.绒毛膜癌;
    6.原发性外阴癌;
    7.原发性阴道癌;
    8.原发性子宫肉瘤;
    9.原发性卵巢癌或卵巢全切除手术;
    10.恶性卵巢交界瘤;
    11.恶性葡萄胎;
    12.生殖器官上的黑色素瘤;
    13.乳腺导管内乳头状瘤乳腺全切除手术。

   

   第十条活动项目及保障:

    保障项目 互助待遇 会费标准

    

    原发性乳腺癌30000 元

    本活动生效 30 个自然日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原发 性乳腺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 30000 元女职工特殊疾病 互助补助金,保障待遇终止。 35 元/份
其他女职工

    

    特殊疾病20000 元

    本活动生效 30 个自然日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除原 发性乳腺癌以外的 12 类女职工特殊疾病中的一种或多 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 20000 元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补 助金,保障待遇终止。 14

    

   原位癌10000 元

    本活动生效 30 个自然日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规定 的 13 类女职工特殊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时,可以 一次性领取 10000 元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补助金,保障
待遇终止。


    特殊疾病

    康复补助金 2000 元
本活动生效 30 个自然日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规定 的 13 类女职工特殊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可以一次性 领取 2000 元的康复补助金。


    特殊疾病

    慰问金 500 元
本活动生效 30 个自然日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规定 的 13 类女职工特殊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可以一次性 领取 500 元的慰问金。


    第十一条 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第十二条 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补助金的会员, 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互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 病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会员申领互助补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会员本人身份证、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2.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专用章的病理报告、诊断 证明、住院记录、手术记录等材料;
    3.其它必要证明和材料。
    第十四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慰问金、互助补助金由会员本人受 领。
    第十五条 会员自保障期结束后 90 个自然日内不向办事处、 代办点提交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领互助补助金的权利。 


第四章互助保障除外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保障补助:

    (一)不在女职工特殊疾病十三类疾病范围的;
    (二)非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材料的;
    (三)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本活动所指的原发 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它疾病转移致 使会员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的;
    (四)医院误诊的;
    (五)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 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第十七条 如有第十六条第五款所指行为,即时取消其申领补 助金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 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活动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第十九条 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活动,会员首 次参加本活动,均需重新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内蒙古职 工互助保障协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办公室负责 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