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重要论述、对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学校教职工队伍实际,充分发挥工会在促进建立与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认真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不断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二、参互对象
凡为学校工会正式会员,并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且在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教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参互退休职工(连续参互的在册参互职工,现已办理退休手续并继续参互的职工,简称“参互退休职工”,中间断档的不在其列),均可申请参加互助行动。
该项活动采取集体会员制,由校工会统一组织教职工参加,不接受个人单独参加,同一单位参加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的 75%(含)。
三、缴费标准、补助标准及互助期
缴费标准。在职教职工按每人每期 100 元、参互退休教职工按每人每期 400 元的标准(含自治区总工会每人补助的 10 元)。每个互助期为一年,每人限交一份,一年办理一次。
为了体现工会组织对工会会员的关心关爱,切实为教职工做 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经研究,除总工会每人补助的 10 元外,学校从工会经费中配套拿出部分经费,用于 2023 年度(第 5 期)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具体标准为在职教职工每人每个互助期补贴 60 元,其余自理。
参互退休职工按每人每期 390 元的标准缴纳互助金。
补助标准。参互职工住院统筹内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之后的自付部分,分段按比例补助报销,最低不少于 200 元,一个互助期内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详见《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2023 年度(第 5 期)活动实施细则》)
互助期。我校第四个互助保障期的时限为:2023 年 9 月 24日零时起至 2024年 9 月 23 日二十四时止。
四、办理方式
1、本着自愿原则参加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2023年度(第 5 期)活动,上缴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的个人自理部分(30 元/每个互助期·每人)由各分会收取后,交至校工会统一汇缴。
2、工会负责申请资料的上报、互助金的催缴和补助金的申请工作。
3、第四个互助期结束后,个人自理部分将根据自治区适时调整变化情况进行补充修订。
五、缴费方式
请各分会按照要求收取本分会会员互助金(个人自理部分:30 元/人)后,同时将缴费花名册(详见附件 2:内蒙古开放大学 2023 年度(第 5 期)教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第分会会员名册)一并交至校工会,校工会汇总数据后,协调校财务处负责将互助金(个人缴纳部分+学校补助部分)专款上缴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指定账户。截止日期2023年9月11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 进 手机:13304711134
七、工作要求
1、各部门、各分会要高度重视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宣传和办理工作,要把开展教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作为拓展工会服务渠道、维护教职工切身权益,提升教职工生活品质的有效途径,切实为广大教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2、在广泛动员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在职教职工和参互退休教职工(连续参互的在册参互职工,现已办理退休手续并继续参互的职工,简称“参互退休职工”)等人员的报名登记工作。指派专人做好收缴互助金(个人自理部分)工作,并按要求填报“内蒙古开放大学 2023年度 (第 5 期)教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第分会会员名册(请将参互退休教职工的姓名排序于在职教职工的后面,以便统计)。
3、待参互对象的信息全部录入系统和缴费工作办结后,校工会将及时发布信息告知参互会员,并反馈给各分会。
附件:
1、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2023年度(第5 期)活动实施细则
2、内蒙古开放大学 2023 年度(第 5 期)教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分会会员名册
内蒙古开放大学工会
2023 年 9 月 1 日
附件 1
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2023 年度(第 5 期)活动实施细则
为助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满足职工群众对美好 生活的追求,缓解职工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增强职工医疗抗风 险能力,根据《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章程》和《内蒙古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互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 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龄在 16 至 60 周岁的在职职工 ①,均可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不接受个人单独参加。同一单位参加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的 75%(含)。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 ②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应做好以下资料的准备工作。
①在职职工:指符合国家法定工作年龄(以身份证为准),在工作岗位履职的职工(以参互时间为准,超过半年非正常情况下不在单位上班履职或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 (人事)关系的离岗职工,则视为非在职职工,不在参互活动之列)。
②住院:包含普通住院和急诊转住院。急诊转住院后,急诊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视为住院费用一并报销。
(一)《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申请书》和《参加职工 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会员名单》(可直接从系统打印);
(二)《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互申请表》纸质文档一份;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证明复印件一份,单位可统一出具证明;
(四)副处级以上职务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女职工,需要准备任职文件或职称证明的复印件;
(五)入会结束后,代办点准确填报《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互单位台账》到办事处;办事处汇总数据,填写《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年度参互汇总表》,一并留存备案。
第三条 2023 年度(第 5 期)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 互办理时间为:本年 5 月 1 日至 12 月 10 日。
第四条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期为一年,从办结参互手续 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一个单位在一个互助保障期内只允许参加一次活动。
第五条 单位办理续互手续,需在前一个保障期结束后 30 个自然日内办理完毕,否则按重新参互规定执行。
参互退休职工(符合《内蒙古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管理暂 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且年龄不超过 70(含)周岁)手续在原单 位办理,补助标准按照在职职工同等待遇执行。
第二章 互助金(互助会费)的收取
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2023 年度(第 5 期)参互职工交费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 100 元(含自治区总工会每人补助 10 元),参互退休职工每人 400 元(含自治区总工会每人补助 10 元)。互助金(互助会费)一经交纳,一律不予退还。
第七条 互助金(互助会费)由参互单位工会组织接受职工入会申请时,一次性收取。
第八条 参互单位工会组织收取的互助金(互助会费),按规定时限上交到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经审核通过后,由互助会统一开具相关票据。
第三章 互助待遇和支付
第九条 参互职工在保障期内享受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 ③医疗补助。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统筹支付后的自付部分(不含自费费用 ④),采取单次住院 ⑤按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一个保障期补助最高金额为 500000 元。
1.自付部分在 0—3000 元(含)的,按 40%比例补助;
2.自付部分在 3000 元(不含)—5000 元(含)的,按 50%
比例补助;
③门诊特殊疾病:特指恶性肿瘤到门诊治疗的放疗、化疗和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不含门诊检查和买药),其补助方法按月结算。
④自费费用:包括药品目录中乙类先行自付部分和丙类药、超限价自付等费用。
⑤单次住院:除正常住院外,还包括根据病情需要,按医嘱要求,在 24 小时内转入其它医院并办结住院手续的情况。
3.自付部分在 5000 元(不含)—10000 元(含)的,按 60%比例补助;
4.自付部分在 10000 元(不含)—50000 元(含)的,按 70% 比例补助;
5.自付部分在 50000 元(不含)—100000 元(含)的,按80%比例补助;
6.自付部分在 100000 元(不含)—500000 元(含)的,按 100%比例补助;
7.超过 500000 元的部分,不再补助;
8.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实行住院补贴制度(不包含门诊治疗)。
2020 年度(第 2 期)起参互的职工住院每天补贴 10 元,连续参互两年的职工每天补贴 20 元,连续参互三年以上的职工每天补贴 30 元,补助天数以医保结算单据为准,最长补助时限为 30 天;
9.凡享受过一次住院补贴的,下一个保障期的住院补贴重新计算;
10.参互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多次住院的,只享受第一次住院的住院补贴;
11.参互职工领取互助补助金和住院补贴后,累计金额达不到 200 元的,补足 200 元。
第十条 参互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发生多次住院的,享受相应次数医疗补助,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再次累计申领。
结算公式为:补助金=(进入统筹费用-统筹基金等已支付费用)×分段比例
第十一条 职工申领互助补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参互职工身份证、医保卡和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2.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和医疗费用收据;
3.住院治疗用药清单和出院证明书;
4.急诊转住院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急诊相关材料;
5.门诊治疗需提供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尿毒症血液透析相关诊断证明。参互职工已身故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法医鉴定书、户籍注销证明、丧葬火化证明的复印件。
当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办理申领手续时,需提供与已故参互职工的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受益人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二条 参互职工出院后,应由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及
时到所属工会办理申领手续,申领有效期为单位保障期结束后 90
个自然日,逾期视为放弃领取补助金的权利。所属工会审核后,上报代办点或办事处留存,并将申请资料原件通过系统上传互助办审核。
职工互助补助金在通过互助办审核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最多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参互职工入院时间或出院时间不在保障期内,补助金的核算,按照互助有效期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进行计算。
参互职工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不在同一保障期的,按照入院时间所在保障期的政策核算补助金。
第四章 互助保障除外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保障补助。
(一)不在保障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在住院收费所列项目中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的;
(四)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费费用和其它医疗费用;
(五)参互职工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互助期内仍未补交的;
(六)医保部门因故未足额赔付的医疗费用;
(七)工伤、生育(含节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所致的医疗用;
(九)打架斗殴、吸毒、自杀、酗酒等违法所致的医疗费用;
(十)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第十五条 如有第十四条第十款所指行为,即时取消其申领补助金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2
内蒙古开放大学
2023 年度(第 5 期)教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
第 分会会员名册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