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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度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的通知2024年10月11日 10:06

各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各有关企业工会:

2024年是内蒙古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保障期转换年,2023年已参互单位职工保障期免费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新参互单位职工保障期从系统申请入会时间开始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度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将于2024年9月开始办理入会业务,继续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和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自治区总工会继续为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的会员每人补助10元。现就2025年度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工作主线,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国工会十八大、自治区工会十二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重要论述以及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全区职工队伍实际,充分发挥工会在促进建立与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认真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不断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二、行动内容

2025年度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涵盖两项内容,分别为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和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详见《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2025年度(第7期)项目实施细则》和《内蒙古女性馨康互助保障2025年度(第4期)项目实施细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 把职工互助保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统一谋划、统一部署,把互助保障作为拓展工会服务渠道、维护职工切身利益、提升职工生活品质的有效途径,形成主要领导统筹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主管部门主动抓、工会上下合力抓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力量配备,明确专人负责,盟市级办事处不少于2人,旗县级代办点不少于1人,确保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专人专管、规范实施。

(二)周密部署安排,有序有力推进。各级工会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统筹安排、精心部署,务必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具体办理时间为2024年9月1日-2024年11月30日,同步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和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保障期限为2025年1月1日0时起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工会要向广大职工广泛宣传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阵地和载体,大力宣传互助行动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办理流程及补助实例,讲清互助行动“工会牵头我为人人,互助保障人人为我”的初衷和公益属性,充分利用身边人身边事,印证互助行动给职工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让职工知晓惠从何来、惠在何处、惠有多少,为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不断提高职工对医疗互助保障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率。

(四)加强考核激励,持续跟踪问效。区总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作为为职工办实事、做强工会优势品牌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对盟市工会年度考核工作目标,参考各盟市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数和工会会员数,统筹下达2025年度参互目标指导计划,并针对互助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目标完成情况、申领审核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和新闻宣传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2025年度(第7期)项

目实施细则

  1. 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2025年度(第7期)项

    目实施细则相关名词解释

  2. 内蒙古女性馨康互助保障2025年度(第4期)项目实

    施细则

    4.职工互助保障工作考核要求

    5.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参互目标指导计划

    6.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参互目标指导计划

    7.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银行账户信息

    8.内蒙古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联系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24年8月29日

     

     

     

     

     

     

     

     

     

    附件1

    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2025年度(第7期)项目实施细则

     

    为助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满足职工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缓解职工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增强职工医疗抗风险能力,根据《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章程》和《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管理规程》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互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 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参加本项目,成为本会会员。

    凡2019年开始连续参加本项目的职工或连续参加本项目十年以上的达到退休年龄且自愿继续参加本项目的退休职工可以继续参加,但中途中断的不再接受,参互年龄不超过70(含)周岁,手续在原单位办理。

    项目采取团体会员制,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不接受个人单独参加。同一单位参加项目的职工原则上不少于其全部职工的75% (含),其中500人以上单位参加项目的职工不少于其全部职工的70% (含)。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应做好以下资料的准备工作。

    (一)《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申请书》和《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会员名单》(可直接从系统打印);

    (二)《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参互申请表》纸质文档一份;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证明复印件一份,单位可统一出具证明;

    (四)副处级以上职务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女职工,需要准备任职文件或职称证明的复印件(为证明退休时间);

    (五)入会结束后,代办点准确填报《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参互单位台账》到办事处;办事处汇总数据,填写《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年度参互汇总表》,一并留存备案。

  3. 2025年度(第7期)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参互办理时间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一个单位在一个互助保障期内只允许参加一次项目。

  4. 本项目保障期从2025年1月1日0时起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止。

    第二章 互助金(互助会费)的收取

    第五条 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2025年度(第7期)参互职工会费交费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90元,另外自治区总工会每人补助10元;参互退休职工每人390元,另外自治区总工会每人补助10元。互助金(互助会费)一经交纳,一律不予退还。

    第六条 互助金(互助会费)由参互单位工会组织接受职工入会申请时,一次性收取。

    第七条 参互单位工会组织收取的互助金(互助会费),按规定时限上交到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经审核通过后,由互保协会统一开具相关票据。

    第三章 互助待遇和支付

    第八条 参互职工在保障期内享受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统筹支付后的自付部分(不含由医保部门认定的自费费用),采取单次住院按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一个保障期补助最高金额为500000元。

    1.自付部分在0—3000元(含)的,按40%比例补助;

    2.自付部分在3000元(不含)—5000元(含)的,按50%比例补助;

    3.自付部分在5000元(不含)—10000元(含)的,按60%比例补助;

    4.自付部分在10000元(不含)—50000元(含)的,按70%比例补助;

    5.自付部分在50000元(不含)—100000元(含)的,按80%比例补助;

    6.自付部分在100000元(不含)—500000元(含)的,按100%比例补助;

    7.超过500000元的部分,不再补助;

    8.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实行住院补贴制度(不包含门诊治疗)。2020年度(第2期)起参互的职工住院每天补贴10元,连续参互两年的职工每天补贴20元,连续参互三年以上的职工每天补贴30元,补助天数以医保结算单据为准,最长补助时限为30天;

    9.凡享受过一次住院补贴的,下一个保障期的住院补贴重新计算;

    10.参互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多次住院的,只享受第一次住院的住院补贴;

    11.参互职工领取补助金和住院补贴后,累计金额达不到200元的,补足200元。

    第九条 参互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发生多次住院的,扣除由医保部门认定的一次起付标准金额,享受相应次数医疗补助,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再次累计申领。

    结算公式为:补助金=(进入统筹费用-统筹基金等已支付费用)×分段比例

    第十条 职工申领补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的清晰图片上传至互助保障系统:

    1.参互职工身份证和银行借记卡;

    2.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和医疗费用收据;

    3.住院治疗用药清单和出院证明书;

    4.急诊转住院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急诊相关材料;

    5.门诊治疗需提供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尿毒症血液透析相关诊断证明。

    参互职工已身故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法医鉴定书、户籍注销证明、丧葬火化证明。

    当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办理申领手续时,需提供与已故参互职工的关系证明 (如: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受益人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等。

  5. 参互职工出院后,应由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将申请材料原件的清晰图片上传至互助保障系统,经各办事处、代办点系统审核。申领有效期为单位保障期结束后90个自然日,逾期视为放弃领取补助金的权利。

    职工补助金在通过互保协会审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 参互职工入院时间或出院时间不在保障期内,补助金的核算,按照互助有效期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进行计算。

    参互职工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不在同一保障期的,按照入院时间所在保障期的政策核算补助金。

    第十三条 参互职工入会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保障期内因故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助金中医保报销部分按照所在参保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计算,其他计算方式不变。

    第四章 互助保障除外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保障补助。

    (一)不在保障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在住院收费所列项目中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的;

    (四)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

    围的个人自费费用和其他医疗费用;

    (五)参互职工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互助期内仍未补交的;

    (六)工伤、生育(含节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七)打架斗殴、吸毒、自杀、酗酒等违法所致的医疗费用;

    (八)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第十五条 如有第十四条第八款所指行为,即时取消其申领 补助金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2025年度(第7期)项目实施细则相关名词解释

     

    在职职工:指符合国家法定工作年龄(以身份证为准),在工作岗位履职的职工〔以参互时间为准,超过半年非正常情况下不在单位上班履职或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离岗职工,则视为非在职职工,不在参互项目之列〕。

    住院:包含普通住院和急诊转住院。急诊转住院后,急诊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视为住院费用一并报销。

    门诊特殊疾病:特指恶性肿瘤到门诊治疗的放疗、化疗和尿

    毒症患者血液透析(不含门诊检查和买药),其补助方法按月结算。

    自费费用:包括药品目录中乙类先行自付部分和丙类药、超

    限价自付等费用,由医保部门确认。

    单次住院:除正常住院外,还包括根据病情需要,按医嘱要求,在24小时内转入其他医院并办结住院手续的情况。

    进入统筹费用:指住院总费用-超限价金额-乙类自付金额-丙类自付-起付标准等金额=进入统筹费用

     

     

     

     

    附件3

    内蒙古女性馨康互助保障

    2025年度(第4期)项目实施细则

     

    为充分体现工会对女职工的关爱,缓解女职工因患特殊疾病导致的经济负担,根据《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章程》和《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管理规程》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互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 凡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女职工或在册参互的男职工配偶,都可以通过本人或者家属所在单位的工会向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的办事处、代办点申请参加本项目,成为本会会员。

    互保协会只接受由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项目,且会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参互单位全体在职女职工的75%(含)。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应做好以下资料的准备工作。

    (一)《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申请书》和《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会员名单》(可直接从系统打印);

    (二)《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参互申请表》纸质文档一份;

    (三)参加《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男职工名单及男职工与配偶的结婚证复印件;

    (四)入会结束后,代办点准确填报《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参互单位台账》到办事处;办事处汇总数据,填写《女性馨康互助年度参互汇总表》,一并留存备案。

    第三条 2025年度(第4期)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参互办理时间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第四条 本项目保障期为一年,从2025年1月1日0时起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止。

    第五条 会员只允许参加一份项目,一年办理一次,超出份数视为无效,不予受理。

    第六条 参加本项目的会员自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30个自然日的观察期(确诊时间以病理检查报告的时间为准)。连续参加项目的会员不再设观察期,重新参加该项目的会员仍需执行观察期。

    第二章 互助金(互助会费)的收取

    第七条 本项目会费标准为每人35元。互助金(互助会费)一经交纳,一律不予退还。参互单位工会组织收取的互助金(互助会费),按规定时限上交到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经审核通过后,由互保协会统一开具相关票据。

    第三章 互助待遇和支付

    第八条 本项目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包括以下几类:

    1.浸润性乳腺癌;

    2.乳腺导管原位癌;

    3.原发性子宫颈恶性肿瘤;

    4.卵巢交界性肿瘤/低度恶性卵巢肿瘤;

    5.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6.原发性卵巢恶性肿瘤;

    7.原发性腹膜恶性肿瘤;

    8.原发性子宫内膜恶性肿瘤;

    9.妊娠滋养细胞肿瘤 (绒毛膜癌、恶性葡萄胎);

    10.原发性外阴癌;

    11.原发性阴道癌;

    12.子宫肉瘤;

    13.生殖器官上的黑色素瘤;

    14.全子宫切除术。

    第九条 项目及保障

序号

保障项目

补助待遇

说明

最终补助金额

1

浸润性乳腺癌

30000元

微浸润按照乳腺导管原位癌予以补助

32000元

2

乳腺导管原位癌

10000元


12000元

3

原发性子宫颈

恶性肿瘤

仅行子宫锥切的不予补助

3000元

行全子宫切除的按子宫全切补助

5000元

10000元

如行宫颈癌根治术/放疗,则按照恶性肿瘤补助

12000元

4

卵巢交界性肿瘤/低度恶性卵巢肿瘤

仅行患侧附件切除不予补助

3000元

行全子宫切除的按子宫全切补助

5000元

10000元

如行卵巢癌分期术,按照恶性肿瘤补助

12000元

5

原发性输卵管恶性

肿瘤

5000元

术后未行补充治疗的早期恶性肿瘤

7000元

10000元

术后补充放化疗的中晚期恶性肿瘤

12000元

6

原发性卵巢恶性

肿瘤

3000元

行全子宫切除的按子宫全切补助

5000元

10000元

如行卵巢癌分期术,按照恶性肿瘤补助

12000元

7

原发性腹膜恶性

肿瘤

3000元

行全子宫切除的按子宫全切补助

5000元

10000元

如行腹膜癌分期术,按照恶性肿瘤补助

12000元

8

原发性子宫内膜恶性肿瘤

3000元

行全子宫切除的按子宫全切补助

5000元

10000元

如行子宫内膜分期术,按照恶性肿瘤补助

12000元

9

妊娠滋养细胞肿瘤(绒毛膜癌、恶性葡萄胎)

10000元

按照恶性肿瘤补助标准执行

12000元

10

原发性外阴癌

12000元

11

原发性阴道癌

12000元

12

子宫肉瘤

12000元

13

生殖器官上的

黑色素瘤

12000元

14

全子宫切除术

3000元

各类因子宫和卵巢良性肿瘤行全子宫切除术者以及上述条款中符合该项者

5000元

本项目生效30个自然日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规定的女职工疾病,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应补助金,保障待遇终止。

本项目生效30个自然日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规定的女职工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除得到相应的补助外,还可以一次性领取2000元的康复补助金。

本项目生效30个自然日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规定的女职工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500元的慰问金。

第十条 同时患有多种符合条件的女职工特殊疾病时,按补助金数额最高的一种进行申领保障待遇终止。

第十一条 参加本项目前,已患有本项目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第十二条 对参加本项目并按照规定领取补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互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会员申领补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会员本人身份证、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2.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专用章的病理报告、诊断证明、住院记录、手术记录等材料;

3.放化疗医嘱及其他必要证明和材料。

会员已身故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法医鉴定书、户籍注销证明、丧葬火化证明的复印件。

当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办理申领手续时,需提供与已故会员的关系证明 (如: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受益人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四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补助金、慰问金应由会员本人(或近亲属)及时到所属工会办理申领手续,申领有效期为单位保障期结束后90个自然日,逾期视为放弃领取补助金的权利。所属工会审核后,上报代办点或办事处留存,并将申请资料原件通过系统上传互助办审核。

第四章 互助保障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保障补助。

(一)不在女职工特殊疾病十四类疾病范围的;

(二)非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材料的;

(三)会员在参加本项目前已经或曾经患本项目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他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项目所列疾病的;

(四)医院误诊的;

(五)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第十六条 如有第十五条第五款所指行为,即时取消其申领补助金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项目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第十八条 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项目,会员首次参加本项目,均需重新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第十九条 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项目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对本项目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医疗专家组进行最终裁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考核要求

(10分)

 

1.组织领导情况:主要包括领导重视程度,会议研究互助保障工作情况;互助工作人员配置情况;本级对下级的培训开展情况。(1分)

2.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区总下达的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和女性馨康互助保障两项年度目标任务,对照本地区每项年度入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定,完成两项年度目标任务的得4分。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完不成任务的,每减少1%(不足1%视为1%)扣0.1分,最多扣2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每增长2%(不足2%视为2%)加0.1分,最多加2分。(6分)

3.申领审核情况:按照申领流程,考评补助金审核的及时性和金额填报的准确率。因宣传提醒不到位造成职工申领超出保障申领时限的,酌情扣分。(1分)

4.日常管理情况:主要考评互助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和互助档案的建立管理情况。(1分)

5.新闻宣传情况:主要考核各办事处在各媒体、报刊杂志及内部信息方面的宣传报道和动员情况,宣传效果。(1分)

 

 

 

附件5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参互目标指导计划

序号

 

2025年参互指导计划人数

备注

1

呼和浩特市总工会

203500


2

包头市总工会

按中互会要求完成任务,参加                 自治区互助保障项目50000人


3

呼伦贝尔市总工会

140800

含满洲里市        目标计划

4

兴安盟工会

61300


5

通辽市总工会

107100


6

赤峰市总工会

168400


7

锡林郭勒盟工会

75800

含二连浩特市目标计划

8

乌兰察布市总工会

88900


9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

182600


10

巴彦淖尔市总工会

69400


11

乌海市总工会

57500


12

阿拉善盟工会

36900


13

自治区教科文卫体工会

10000


14

自治区建筑建材交通机冶工会

5100


15

自治区财贸轻纺农牧林水工会

4800


16

自治区国防邮电工会

7400


17

自治区能源化学地质工会

4800


18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

61800


19

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

30300


附件6

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参互目标指导计划

序号

 

2025年参互指导计划人数

备注

1

呼和浩特市总工会

23900


2

包头市总工会

按中互会要求完成任务,参加                 自治区互助保障项目10000人


3

呼伦贝尔市总工会

33000

含满洲里市        目标计划

4

兴安盟工会

18800


5

通辽市总工会

36900


6

赤峰市总工会

38800


7

锡林郭勒盟工会

23000

含二连浩特市目标计划

8

乌兰察布市总工会

19300


9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

49600


10

巴彦淖尔市总工会

14000


11

乌海市总工会

7400


12

阿拉善盟工会

10000


13

自治区教科文卫体工会

3700


14

自治区建筑建材交通机冶工会

1300


15

自治区财贸轻纺农牧林水工会

2000


16

自治区国防邮电工会

2200


17

自治区能源化学地质工会

2200


18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

20700


19

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

9000


附件7

 

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

银行账户信息

 

账 户 名 称: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

银 行 账 号:0602 0079 2910 0083 656

开户行地址: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巨海城第二支行

开户行行号:1021  9100  0790

开户行电话:0471-4633707

 

 

 

 

 

 

 

 

 

 

 

附件8

内蒙古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联系方式

序号

 

联系方式

1

呼和浩特市总工会

0471-5953271/5332008

 

2

包头市总工会

0471-5222866

 

3

呼伦贝尔市总工会

0470-8224493

 

4

兴安盟工会

0482-8220269

 

5

通辽市总工会

0475-8230918

 

6

赤峰市总工会

0476-8822490

 

7

锡林郭勒盟工会

0479-8247600

 

8

乌兰察布市总工会

0474-8814653

 

9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

0477-8593080

 

10

巴彦淖尔市总工会

0478-8987316

 

11

乌海市总工会

0473-2023796

 

12

阿拉善盟工会

0483-8355982

 

13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

0471-6386765

 

14

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

0470-7423396

 

15

互保协会行政管理部

0471-5222966

16

互保协会事业拓展部

0471-5222866

17

互保协会审核服务部

0471-6300227

18

互保协会财务管理部

0471-5109563

19

互保协会风控合规部

0471-5109312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248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