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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6年度职工互助保障行动的通知2025年11月03日 10:10

各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各有关企业工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坚持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鲜明导向,认真落实自治区总工会党组对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各项要求,不断推进全区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扩面提质,继续做大做优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和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 目,2026 年度职工互助保障项目在 2025 年度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升级,于 2025 7 月开始接受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内容

2026 年度职工互助保障行动涵盖两个保障项 目,分别为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 目、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 目。详见《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2026 年度( 8 )项目实施细则》、 《内蒙古女性馨康互助保障 2026 年度( 5 )项目实施细则》。自治区总工会继续为参加2026 年度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 目的职工每人补助 10 元。各盟市、旗县工会以及参互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可结合实际,进一步为参互职工提供补助。

二、办理时间

2026年度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和女性馨康互助保障

目的办理时间为202571 日至20251210 日,逾期不予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责任落实 全区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把职工互助保障作为拓展工会服务渠道、维护职工切身利益、提升职工生活品质的有效途径,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统一谋划、精心部署,形成主要领导统筹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主管部门主动抓、工会上下合力抓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力量配备, 明确专人负责,盟市级办事处不少于2人,旗县级代办点不少于1人,确保职工互助保障行动专人专管、规范实施。

周密部署安排,有序有力推进。各盟市工会、产业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要及早安排,明确要求,强化宣传,经常调度,进一步加强对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务必在规


 

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要在资料审核、档案管理、专项经费使用等方面加强把关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 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 以下简称“互保协会”)将通过调研走访等形式考核问效,并通过赴基层宣讲、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协助各地熟悉业务、推进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 营造浓厚氛围 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报纸、电视台等线上线下媒体,用好工人文化宫、工会驿站等工会阵地以及互保协会制作的宣传折页、海报、视频、图文链接等,向广大职工广泛宣传职工互助保障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工会牵头我为人人,互助保障人人为我”的公益属性,讲清楚互助保障项目最新的政策规定、办理流程及优化内容,充分利用申领大额补助的身边人身边事,切实让职工知晓惠从何来、惠在何处、惠有多少,不断提高职工对互助保障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让更多职工参互受益,进一步把互助保障打造成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办实事的品牌工作和 暖心工程”。

 

 

附件:1 . 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2026年度(第8期)项目实施细则、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2026度(第8期)项目实施细则相关名词解释

2. 内蒙古女性馨康互助保障2026年度(第5期)项目实施细则

3.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参互目标指导计划

4.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参互目标指导计划


 

5. 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银行账户信息

6. 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行动联系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2571


 

附件 1

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2026年度(第8期)项目实施细则

 

 

为助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满足职工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缓解职工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增强职工医疗抗风险能力,根据《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章程》和《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管理规程》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互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 凡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龄在1660周岁( 以身份证为准) 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参加本项 目(按国家政策延迟退休的,按照实际在职年龄参加)。

2019年开始连续参加本项 目的职工或连续参加本项 10年以上的达到退休年龄且自愿继续参加本项 目的退休职工可以继续参加,但中途中断的不再接受办理,参互年龄不超过70(含)周岁,手续在原单位办理。

项目采取团体会员制,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不接受个人单独参加。同一单位参加项 目的职工原则上不少于其全部职工的75%(),其中500人以上单位参加项 目的职工不少于其全部职工的70%(含)。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 目,应做


 

好以下资料的准备工作。

一)《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参互申请表》和《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人员名单》纸质文档一份( 直接从系统打印);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证明复印件一份,单位可统一出具证明。

第三条 入会结束后,代办点准确填报《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参互单位台账》报送到办事处;办事处汇总数据,填写《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年度参互汇总表》 ,一并留存备案。

第四条 2026年度( 8期)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参互办理时间为202571 日至20251210 日。

一个单位在一个互助保障期内只允许参加一次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 目。

第五条 本项目保障期从202611 0时起至20261231 24时止。

第二章 互助金( 互助会费 )的收取

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 2026年度( 8期)参互职工会费交费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100元(含自治区总工会每人补助10 ,个人交纳90 ,有条件的地方工会和基层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减轻职工个人交费负担 参互退休职工每人400元(含自治区总工会每人补助10元,个人交费390 )。互助金(互助会费)一经交纳,一律不予退还。

第七条 互助金(互助会费)由参互单位工会组织接受职工入


 

会申请时,一次性收取(逾期不再办理)。

第八条 参互单位工会组织收取的互助金(互助会费),按规定时限上交到互保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经审核通过后,由互保协会统一开具相关票据。

第三章 补助办法和申领流程

第九条 参互职工在保障期内享受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统筹支付后的自付部分(不含由医保部门认定的自费费用 采取单次住院按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 ,一个保障期补助最高金额为500000元。

1. 自付部分在03000元(含)的,按40 比例补助;

2. 自付部分在3000元(不含)5000元(含)的,按50 %比例补助;

3. 自付部分在5000元(不含)10000元(含)的,按60 %比例补助;

4. 自付部分在10000元(不含)50000元(含)的,按70 %比例补助;

5. 自付部分在50000元(不含)100000元(含)的,按80%比例补助;

6. 自付部分在100000元( 不含)500000元(含) 的,100%比例补助;

7.超过500000元的部分,不再补助;

8.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实行住院补贴制度(不包含门诊治疗)。


 

2020年度(第2期)起参互的职工住院每天补贴10元,连续参互两年的职工每天补贴20元,连续参互三年以上的职工每天补贴 30元,补助天数以实际发生住院天数为准,最长补助时限为30天;

9.凡享受过一次住院补贴的,下一个保障期的住院补贴重新按每天10元计算;

10.参互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多次住院的,只享受第一次住院的住院补贴;

11.参互职工领取补助金和住院补贴后,累计金额达不到200元的,补足200元;

12. 生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本项目补助范围;

13.参互职工住院期间因病导致死亡的 ,在得到相应补助基础上,还可一次性领取2000元的补助金。

第十条 参互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发生多次住院的,扣除由医保部门认定的一次起付标准金额,享受相应次数医疗补助, 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再次累计申领。

结算公式为:补助金=(进入统筹费用-统筹基金等已支付费用) ×分段比例

第十一条 职工 申领补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的清晰图片上传至互助保障系统:

1.参互职工身份证和银行借记卡;

2. 医疗费用收据和出院证明书或诊断证明;

3. 急诊转住院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急诊相关材料;


 

4. 门诊治疗需提供恶性肿瘤放疗、静脉注射类化疗和尿毒症血液透析相关用药清单和诊断证明;

5. 涉密人员还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

6.异地就医职工需提供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单等备案材料。

参互职工身故,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办理申领手续时,需提供户 口本、结婚证复印件等与已故参互职工的关系证明,受益人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已故参互职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法医鉴定书、户籍注销证明或丧葬火化证明等。

第十二条 参互职工出院后,应由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将申请材料原件的清晰图片上传至互助保障系统,经各办事处、代办点系统审核。 申领有效期为保障期结束后120个自然 日(2027430日截止),逾期视为放弃领取补助金的权利。

职工补助金在通过互保协会审核后的5个工作 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 日。

第十三条 参互职工住院时间部分在保障期内的,补助金的核算,按照保障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进行计算。

参互职工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不在同一保障期的,按照入院时间所在保障期的政策核算补助金。

第十四条 参互职工入会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保障期内因故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助金中医保报销部分按照所在参保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计算,其他计算方式不变。


 

第十五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实施办法( 暂行) 》规定,跨省异地转诊就医职工因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而导致的医保结算统筹支付比例降低的这部分费

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四章 互助保障除外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保障补助。

一)不在保障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在住院收费所列项 目中的医疗费用;

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费费用和其他医疗费用;

四)参互职工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保障期内仍未补交的;

五)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六)打架斗殴、吸毒、自杀、酗酒等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

七)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第十七条 如有第十六条第七款所指行为,即时取消其申领补助金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互保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571 日起施行。


 

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2026年度(第8期)项目实施细则相关名词解

 

 

在职职工:指符合国家法定工作年龄( 以身份证为准 工作岗位履职的职工〔 以参互时间为准,超过半年非正常情况下不在单位上班履职或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离岗职工,则视为非在职职工,不在参互项目之列〕 ,按国家政策延迟退休的,按照实际在职年龄参加。

住院:包含普通住院和急诊转住院。急诊诊疗后24小时内转住院的,急诊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视为住院费用一并报销,单独急诊不予报销。

门诊特殊疾病:特指恶性肿瘤到门诊治疗的放疗、静脉注射类化疗和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不含门诊检查和买药费用 补助方法按月结算。

自费费用:包括药品目录中乙类先行自付部分和丙类药、超限价自付等费用,由医保部门确认。

单次住院:除正常住院外,还包括根据病情需要,按医嘱要求,在24小时内转入其他医院并办结住院手续的情况。

进入统筹费用:指住院总费用-超限价金额- 乙类自付金额-丙类自付-起付标准等金额=进入统筹费用。


 

附件2

内蒙古女性馨康互助保障

2026年度(第5期)项目实施细则

 

 

为充分体现工会对女职工 的关爱,缓解女职工因患特殊疾病导致的经济负担,根据《 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章程》和《 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管理规程》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互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 凡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女职工或已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 目的男职工配偶,都可以通过本人或者家属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互保协会的办事处、代办点申请参加本项目。

互保协会只接受由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项 目,且参互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参互单位全体在职女职工的75%()(在职女职工在本单位参加,男职工配偶不计算到比例中)。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 目,应做好以下资料的准备工作。

一)《 内蒙古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参互申请表》和《参加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人员名单》纸质文档一份(可直接从系统打印)

)男职工与配偶的结婚证复印件。

第三条 入会结束后,代办点准确填报《女性馨康互助保障


 

项目参互单位台账》报送到办事处;办事处汇总数据,填写《女性馨康互助年度参互汇总表》 ,一并留存备案。

第四条 2026年度(第5期)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参互办理时间为202571 日至20251210 日。

第五条 本项目保障期为一年 ,从202611 0时起至20261231 24时止。

第六条 一个保障期只允许参加一份项 一年办理 ,超出份数视为无效 ,不予受理。

第七条 参加本项 目的女职工 自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30个自然 日的观察期(确诊时间以首次病理检查报告的时间为准)。连续参加项 目的女职工不再设观察期,重新参加该项 目的女职工仍需执行观察期。

第二章 互助金( 互助会费 )的收取

第八条 本项目会费标准为每人35元。互助金(互助会费)

一经交纳,一律不予退还。参互单位工会组织收取的互助金( 助会费 按规定时限上交到互保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经审核通过后,由互保协会统一开具相关票据。

第三章 补助办法和申领流程

第九条 本项目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包括以下几类:

1.浸润性乳腺癌;

2.乳腺导管原位癌;

3.原发性子宫颈恶性肿瘤;

4. 卵巢交界性肿瘤/低度恶性卵巢肿瘤;


 

5.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6.原发性卵巢恶性肿瘤;

7.原发性腹膜恶性肿瘤;

8.原发性子宫内膜恶性肿瘤;

9.妊娠滋养细胞肿瘤(绒毛膜癌、恶性葡萄胎)

10.原发性外阴癌;

11.原发性阴道癌;

12.子宫肉瘤;

13. 生殖器官上的黑色素瘤;

14.全子宫切除术。

第十条 目及保障

 

序号

保障项目

补助待遇

说明

最终补助金额

1

 

浸润性乳腺癌

 

30000


 

32000

2

乳腺导管原位癌

 

10000

微浸润按照乳腺导管原位癌予以补助

 

12000

 

 

 

 

3

 

 

原发性子宫颈恶性肿瘤


 

仅行子宫锥切的不予补助


 

3000

行全子宫切除的按子宫全切补助

 

5000

 

10000

如行宫颈癌根治术/放疗,则按照恶性

肿瘤补助

 

12000

 

 

 

4

 

 

卵巢交界性肿瘤/低度恶性卵巢肿瘤


仅行患侧附件切除不予补助


 

3000

 

行全子宫切除的按子宫全切补助

 

5000

 

10000

如行卵巢癌分期术,按照恶性肿瘤补助

 

12000

 


 

 

 

5

 

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5000

术后未行补充治疗的早期恶性肿瘤

 

7000

 

10000

 

术后补充放化疗的中晚期恶性肿瘤

 

12000

 

 

6

 

原发性卵巢恶性肿瘤

 

3000

 

行全子宫切除的按子宫全切补助

 

5000

 

10000

如行卵巢癌分期术,按照恶性肿瘤补助

 

12000

 

 

7

 

原发性腹膜恶性肿瘤

 

3000

 

行全子宫切除的按子宫全切补助

 

5000

 

10000

如行腹膜癌分期术,按照恶性肿瘤补助

 

12000

 

 

8

 

原发性子宫内膜恶性肿瘤

 

3000

行全子宫切除的按子宫全切补助

 

5000

10000

如行子宫内膜分期术,按照恶性肿瘤补助

12000

 

9

妊娠滋养细胞肿瘤

(绒毛膜癌、恶性葡萄胎)

 

 

 

 

 

 

10000

 

 

 

 

 

 

按照恶性肿瘤补助标准执行

 

12000

10

原发性外阴癌

12000

11

原发性阴道癌

12000

12

子宫肉瘤

12000

13

生殖器官上的黑色素瘤

12000

14

 

全子宫切除术

 

3000

各类因子宫和卵巢良性肿瘤行全子宫切除术者以及上述条款中符合该项者

 

5000

本项目生效观察期内,参互女职工首次确诊患有规定的女职工特殊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500元的慰问金。

本项目生效观察期后,参互女职工首次确诊患有规定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应补助金,保障待遇终止。


 

本项目生效观察期后,参互女职工首次确诊患有规定的女职工特殊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除得到相应的补助外,还可以一次性领取2000元的康复补助金。

第十一条 同时患有多种符合条件的女职工特殊疾病时 ,按补助金数额最高的一种进行申领,保障待遇终止。

第十二条 参加本项目前 已患有本项目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女职工特殊疾病的女职工,对既往疾病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对参加本项目并按照规定领取补助金的女职工 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互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 申领补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参互女职工本人身份证、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2. 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报告、诊断证明、住院记录、手术记录( 已首次确诊文件中规定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并先行放化疗等治疗的可不提供手术记录)等材料;

3.放化疗医嘱及其他必要证明和材料。

参互女职工已身故的,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办理申领手续时,需提供户 口本、结婚证复印件等与已故参互职工的关系证明,受益人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已故参互职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法医鉴定书、户籍注销证明或丧葬火化证明等。

第十五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补助金、慰问金应由女职工本人


 

(或近亲属)及时办理申领手续,申领有效期为保障期结束后120个自然 日(2027430日截止),逾期视为放弃领取补助金的权利。 申领纸质材料经所属工会审核后,上报代办点或办事处留存,并将申请资料原件通过系统上传互助办审核。

第四章 互助保障除外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保障补助。

一)不在女职工特殊疾病十四类疾病范围的;

二)非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材料的;

三)女职工在参加本项目前已经或曾经患本项目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他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项目所列疾病的;

四)医院误诊的;

五)女职工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第十七条 如有第十六条第五款所指行为 ,即时取消其申领补助金的权利 ,追 已发放的补助金 ,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项目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第十九条 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项 目,女职工首次参加本项 目,均需重新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为维护全体女职工权益,本项目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对本项目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 互保协会医疗专家组进行最终裁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互保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71 起施行。


附件3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参互目标指导计划

 

序号

2026 年参互指导计划人数

1

呼和浩特市总工会

203500


2

包头市总工会

按中互会要求完成任务,参加自治区互助保障项目 50000


3

呼伦贝尔市总工会

140800

含满洲里市目标计划

4

兴安盟工会

61300


5

通辽市总工会

107100


6

赤峰市总工会

168400


7

锡林郭勒盟工会

75800

含二连浩特市目标计划

8

乌兰察布市总工会

88900


9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

182600


10

巴彦淖尔市总工会

69400


11

乌海市总工会

57500


12

阿拉善盟工会

36900


13

自治区教科文卫体工会

10700


14

自治区建筑建材交通机冶工会

5800

15

自治区财贸轻纺农牧林水工会

5500

16

自治区国防邮电工会

8100

17

自治区能源化学地质工会

5500

18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

61800


19

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工会

28000


 


 

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参互目标指导计划

 

序号

2026年参互指导计划人数

备注

1

呼和浩特市总工会

31395


2

 

包头市总工会

按中互会要求完成任务,参加

自治区互助保障项目10000


3

呼伦贝尔市总工会

44740

含满洲里市目标计划

4

兴安盟工会

25645


5

通辽市总工会

43298


6

赤峰市总工会

43170


7

锡林郭勒盟工会

30030

含二连浩特市目标计划

8

乌兰察布市总工会

23828


9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

61329


10

巴彦淖尔市总工会

18613


11

乌海市总工会

8899


12

阿拉善盟工会

12370


13

自治区教科文卫体工会

3700


14

自治区建筑建材交通机冶

工会

1300


15

自治区财贸轻纺农牧林水

工会

2000


16

自治区国防邮电工会

2200


17

自治区能源化学地质工会

2200


18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

23018


19

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

9381


 


 

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

银行账户信息

 

 

: 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

:0602 0079 2910 0083 656

开户行地址: 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巨海城第二支行

开户行行号:1021 9100 0790

开户行电话:0471 4633707


 

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行动联系方式

 

序号

联系方式

1

呼和浩特市总工会

0471-5332008

2

包头市总工会

0471-5222866

3

呼伦贝尔市总工会

0470-8224493

4

兴安盟工会

0482-8220269

5

通辽市总工会

0475-8230918

6

赤峰市总工会

0476-8822490

7

锡林郭勒盟工会

0479-8247600

8

乌兰察布市总工会

0474-8814653

9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

0477-8593080

10

巴彦淖尔市总工会

0478-8987316

11

乌海市总工会

0473-2023796

12

阿拉善盟工会

0483-8355982

13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

0471-6386765

14

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

0470-7423396

15

互保协会行政管理部

0471-5222966

16

互保协会事业拓展部

0471-5222866

17

互保协会审核服务部

0471-6300227

18

互保协会财务管理部

0471-5109563

19

互保协会风控合规部

0471-5109312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25 7 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