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研究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2016〕40号)《国家开放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国开研〔2020〕2号)和《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从事学术活动的各部门、学院和全体教职工、兼职人员,以及以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为署名单位申报课题、申请成果奖励、申请专利、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等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学术治理体系,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四条部门、学院的学术不端行为由部门、学院负责人负责,各类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由个人负责。
第五条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秘书处是执行机构,设在科研处,负责推进学校校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秘书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组成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七条任何人都可以举报各级组织、机构和个人学术不端行为,鼓励举报人以实名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予以受理。
第八条收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举报材料,应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应当自实际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实名举报人;对不予受理的实名举报,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九条如举报者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可于5个工作日内再次提出受理的申请,秘书处应当将该申请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审查并表决,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受理,校学术委员会则必须作出受理的决定。该审查和表决可以通过电邮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程序
第十一条在决定受理举报后,校学术委员会可以自行组织独立的调查组,也可以委托被举报人所在部门成立调查组。
第十二条调查组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需包含学校纪检监察与审计处指派的工作人员,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2人。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成员、调查组成员或相关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申请同意与否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四条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要求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正式调查应当在6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六条校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七条调查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需由调查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调查组成员应当分别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组成员如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分歧意见在报告中列明。
第十八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调查组可以要求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对被调查事项、调查过程和其他相关信息保密,必要时可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明确保密期限。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应当30日内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调查报告,并作出结论认定。
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认定结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经校学术委员会确认被举报的不端行为属实之后,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校学术委员会依职权和规定程序直接撤销或者责成相关部门撤销责任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学校及相关部门在接到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意见和处理建议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被处理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以及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学校及相关部门依职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组织、机构和个人,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以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为署名单位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评奖的系统内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依照此办法;不属于校本部教职工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六章 申诉和复核
第三十条被处理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或实名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诉,由秘书处复核。异议期满被举报人未提出异议的,认定结论生效。
第三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于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