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校字﹝2018﹞20号
各处室、学院: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
2018年7月2日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学校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二条学校设立审计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并保证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三条审计处在主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主管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审计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聘请校内外具备专业知识的相关人员担任特约审计员、兼职审计员,参与有关审计事项。
第五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六条审计人员不得参与采购、招投标等经济活动的实质性实施环节(依据相关审计规定为履行监督职责参与的除外);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二章审计机构职责、职权
第八条审计处对校内各部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或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1.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2.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3.物资、服务的采购,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和使用情况;
4.基建、维修工程项目;
5.校内处级以下干部的任中和任期经济责任;
6.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7.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
8.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1.要求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相关文件和资料;
2.参加学校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制订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由学校审定后公布实施;
4.检查有关财务、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对涉及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8.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处根据主管校领导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小组,审计小组至少由两名审计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部门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或有特殊审计业务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持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同时签写审计承诺书。
第十三条审计小组采取专业技术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审计小组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送审计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部门或个人的意见,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或审计处,如逾期未送交书面意见的,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计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的审计报告,由审计处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同时抄送纪检和组织部门作为干部监督及考核的重要依据,发现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审计处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计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效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情况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事项结束后,学校审计处建立审计档案。
第四章审计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审计处和审计小组在审计工作中,应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排除干扰,完成审计任务。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不同情况报校领导批准予以责任追究:
1.被审计部门或个人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2.对于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相关资料的;
3.对于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4.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计结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1.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结论的;
2.泄露国家机密和被审计部门秘密的;
3.滥用职权、徇私、以权谋私的;
4.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校审计[2013]6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