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开放大学章程
序 言
内蒙古开放大学前身是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于1979年成立。根据教育部关于省级广播电视大学向开放大学转型发展的要求,2020年12月,学校更名为内蒙古开放大学。
内蒙古开放大学是一所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的自治区直属高等学校。是以促进全民终身学习为使命、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互联网+”为特征,探索现代科技与教育的深度融合,推进教育信息化,汇聚优质教育资源进行现代远程教育的新型开放大学,是中国开放大学系统和自治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推进依法治校、依法办学,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内蒙古开放大学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独立设置的新型高等学校。学校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各盟市、旗县、行业、企业设置由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基层分校或学习中心。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致力于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自治区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依托覆盖全区城乡的远程开放教育系统,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学校教学相关业务接受国家开放大学的管理与指导,对所属盟市开大、旗县开大、行业开大教学业务进行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 学校采用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以及多媒体教学资源等远程开放教育方式,面向社会成员开展本科、专科、中专等学历教育和各类非学历教育。作为主要办学形式的开放教育实行“五统一”管理方式,即统一教学计划、统一课程标准、统一教材、统一考试和统一评分标准。
第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一)按照精简、高效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自主确定内设机构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定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确定办学单位的准入退出,在国家开放大学框架内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办学单位的招生名额和招生比例。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 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自主开设课程教材、在国家开放大学指导下组织教学活动。
(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七条 学校中文名称:内蒙古开放大学,简称:内开大。蒙古文名称:。英文译名:INNER MONGOLIA OPEN UNIVERSITY。学校设有东(新华东街34号)、西(爱民路11号)两个校区,学校法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34号。
第二章 职责定位
第八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成有特色、高水平的远程开放教育新型大学,由注重学历继续教育向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并重转变,由发展学历继续教育向开放教育、老年教育、社区教育共同发展转变,实现开放大学、老年大学、社区大学“三大合一”,成为自治区继续教育体系的龙头、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和百姓身边的幸福大学,建成国内一流具有内蒙古地区特色的开放大学。
第九条 学校的任务是面向成人开展多层次、高质量的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开展宽领域、多形式的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特殊教育,为社会各方面提供现代远程教育终身学习服务,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为学习者建立个人终身学习档案,建立学习成果积累与转换制度,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开展远程开放教育创新和发展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社会文化发展。
第三章 办学系统
第十条 学校按照“省级统筹、三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办学体系运行,接受国家开放大学的业务指导,办学系统设置自治区级开放大学、盟市级开放大学(分校)、旗县级开放大学(学习中心)三级体系,系统内办学职责各有不同。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开放大学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发展需要,适应学习者需求,确定内蒙古开放大学发展方向和目标任务,制定内蒙古开放大学发展规划,负责全区开放大学系统建设。
(二)根据自治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国家开放大学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全区开放大学各级办学单位招生、教学、教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学校各种类型、层次、形式的学历教育工作进行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的申报、审批及学籍管理。
(四)负责根据国家开放大学的要求制定全区开放大学系统统一开设专业的专业执行规则、专业教学实施方案及细则,拟定省开课的教学大纲,负责非统设课程教学资源的建设工作。学科专业设置要充分考虑学生自主学习要求,适应多样化社会需求和学生的个性化需求。
(五)负责各种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形式的考试管理工作,负责免修免考课程的审批工作。
(六)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评优选先和表彰 等工作。
(七)负责学校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毕业资格审核,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颁发工作。
(八)负责全区开放大学系统的师资培训,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研究和学术研究。
(九)负责非学历培训项目的开发、考核与资格证书的办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开放大学系统的教学指导、教学管理、教学检查、教学评估与督导工作,提供教学和学习支持服务。
(十一)负责全区开放大学系统课程注册费、学分费及考试费等费用的核算及收缴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开放大学系统学习中心及考点的申报、审批及管理工作。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办学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对办学不力或在办学过程中有严重违规行为者,学校将根据情况停止其招生,直至取消其办学资格。
(十三)负责规划、建设、升级改造符合内蒙古开放大学特色,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学习平台和应用程序,为全区系统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持保障。
(十四)负责全区开放大学系统办学所需的文字教材、数字(电子)教材、多媒体教材以及多媒体教学资源、教辅资料的编写、翻译、制作和配置工作。
(十五)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开放大学系统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实现数字图书馆资源的整合与共享,组织开展实体图书馆业务,为学生提供丰富的纸质和数字化多媒体学习资源。
(十六)负责组织全区开放大学系统进行教学试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十七)开展远程教育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办学职责。
第十二条 盟市级开放大学(分校)办学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开放大学系统建设,负责旗县级开放大学(学习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开放大学有关招生、教学、教务等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的申报工作,按照批准的招生方案组织实施。
(四)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注册、课程注册、学籍异动等)。
(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旗县级开放大学(学习中心)的教学指导与教学检查工作。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充分利用各类教学资源组织开展课程教学安排、学生自主学习、导学、助学、课程实践教学、课程考核等教学活动。
(六)负责自设课程的教学及管理工作。
(七)负责为旗县级开放大学(学习中心)遴选、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保障完善的教学及学习支持服务。
(八)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评优选先和表彰 工作。
(九)负责各种学历教育的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免修免考、形考成绩、实践环节成绩上报等)。
(十)负责组织参加上级开放大学开展的师资培训、教学研究活动。
(十一)负责文字及多媒体教材与教辅资料的配置工作。
(十二)负责上级开放大学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费的核算收缴工作,按时缴纳管理费。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办学职责。
第十三条 旗县级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办学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开放大学颁发的有关招生、教学、教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和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上级开放大学工作要求做好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的申报工作,按批准的招生方案组织实施。
(三)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注册、课程注册、学籍异动等)。
(四)负责组织落实教学各个环节,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按照上级开放大学制定的教学计划组织开展入学教育、课程教学(包括课程教学安排、学生自主学习、导学、助学、课程实践教学、课程考核等)等教学活动。
(五)为学生提供完善的学习支持服务,加强学生网上应用教学资源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学生参加上级开放大学开展的教学辅导活动。
(六)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评优选先和表彰 工作。
(七)负责各种学历教育的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免修免考、形考成绩、实践环节成绩上报等)。
(八)负责文字及多媒体教材与教辅资料的配置工作。
(九)负责上级开放大学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负责学费等相关费用的收缴工作,按时缴纳管 理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办学职责。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开放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通过学校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施管理行为。
第十五条 高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高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高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高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定学校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组织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拟定教师队伍、技术队伍、科研队伍、管理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根据党委会议决定,签订学校重大合同、协议。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负责、副校长分工协作、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内蒙古开放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的双重领导,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根据授权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政治监督、日常监督,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认真做好问责工作,完成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依照章程履行教师聘任、教师职称评审、教学指导、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并负责对本校的学科方向、重大项目、科研成果等重要学术问题进行咨询与审议。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成员包括各教学研究部门按比例推荐选举的委员、校长直接聘任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八分之一)。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科学研究的发展方向和学科领域、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对科研机制、体制改革的方案、措施提出建议。
(二)负责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学科专业的设置与变更,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全局性、重大的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和建设项目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四)讨论决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等学术管理制度。
(五)评审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对外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六)审议由不少于3名委员联名提出并经主任委员审定的重要学术议题。
(七)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意见。
(八)维护学术尊严,保障教师、学生学术上的正当权益。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审核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院、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主任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提出学位授予的基本规则和办法,审定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并授予相应学位,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学位审核委员会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开放大学有关学位授予要求,确定学位申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查评议各教学单位申报的学位申请材料,作出是否推荐上报的决定。
(三)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对确认或发现违反学位有关规定的情况,应进行复议并作出申请或建议撤销学位授予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书记、校长兼任。委员会统一指导、协调和部署学校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长期规划。
(二)听取年度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汇报,审定学校年度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计划。
(三)领导开展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方面的各项活动。
(四)研究学校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中的热点问题、重大事件、重要问题、难点问题和解决策略。
(五)研究、讨论、审定和修改有关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六)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听取教师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的陈述和申辩。
(七)接受对学校教职员工师德行为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师德行为问题进行调查,并向学校党委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拥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重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 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教学、教辅等机构组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教学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教学部门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具体实施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管理部门以及教辅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面向师生提供优质服务,作为学校窗口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日常联系与沟通。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校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机制,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学习者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改革与管理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十九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实施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探索继续教育的学分认定、积累和转换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理、工、农、医、文、经、管、法、教育、艺术等学科基础,依法开设相应的本、专科专业,并根据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学科门类、设置新专业,形成特色专业体系。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在国家开放大学指导下自主开展教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推进以课程或课程模块为单元的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完善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教学方式或教学模式,创新学习模式,给予学习者更多的自主选择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学习者为中心,促进教育教学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搭建适合网络自主学习、方便师生互动的信息化学习管理平台,创建友好的数字化学习环境,提供学习过程的全网络支持。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供良好的线上线下实验实训条件,通过合作方式积极建设校外实验实训基地,确保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国家高等教育质量要求的基础上,执行科学的开放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实施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学习评价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学检查、评估、督导和办学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对分校和学习中心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学生学习状况进行多方位的教学监管。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支持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建立科学的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三十九条 学校积极建设数字化学习资源中心,汇聚各类学校、社会教育机构、行业、企业的优质学习资源,推动学习资源开放和共享。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严谨治学,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独立,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营造民主平等、开放包容的学术环境。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师生加强学科专业建设研究,不断提升学科专业研究和建设水平。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对做出重大科研创新成就的团队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学校积极与区内外高等院校、教育机构等部门开展广泛合作,实现科研项目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在人员控制总量内,依法依规聘用各类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的办学主体。教师应当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正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四十六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公开招聘制度,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新聘用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十八条 教师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和教师职务任职条件执行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其任职条件执行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除具备本岗位相关学科、专业知识外,还要学习、掌握现代远程教育理论、现代远程教育技术和教学管理知识。
第五十条 学校为教职工进修、学习、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教职工可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确保教职工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构建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和薪酬体系。在提高办学效益的基础上,采取措施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不断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岗位责任管理,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或者降职、奖励或者处分、聘任或者解聘的重要依据,确保教职工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等。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有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习者和校友
第五十四条 内蒙古开放大学学习者是指注册并参加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各类人员。
第五十五条 学校培养学习者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五十六条 学习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公平的接受教育机会和充分的学习自主权。
(二)参加相应的教育教学活动,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三)参加相应文体实践活动,获得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
(四)公平获得各种荣誉,按规定申请奖助学金。
(五)按规定要求完成学业,获得相应证书。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习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业诚信,遵守网络和线上学习平台使用规范,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制定学习者相关管理服务制度和权利保护机制,为学习者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学习者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学校通过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学校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鼓励校友支持、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八章 经费、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政策与规定合法获取办学经费。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为辅的经费筹措机制,鼓励和支持校内各组织机构和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获取社会支持。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行使法人财产权,对所拥有的或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未经学校授权,校内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学校无形资产。
第六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规定执行经费收支。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规范合理使用。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八条 校 徽:
开放大学标志的外观由大小不同的五星元素和字母“O”“U”“C”组成。
“O” “U” “C”来源于开放大学英文“The Open University Of China”,“O”是信息化时代最有代表性的符号之一,图形巧妙地将”e”的概念融合到整体造型中,诠释了“信息化”理念。标志所用到的基础远程“C”造型,是由广播电视大学原标志演变而来的,在颜色和形状上都最大程度保留了原标志的识别特征。五星元素通过大小的渐进变化与正负形的转换巧妙地融入整体造型中,五颗星代表开放大学的五个办学理念“开放、责任、质量、多样性、国际化”,“中国红”作为五星元素主色调,突出开放大学在中国教育领域的地位与代表性。
第六十九条 校 旗: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长与高之比为3:2,红色底布配以白色校徽图案及校名,或白色底布配以红色校徽图案及校名。
第七十条 学校的校歌为《广播电视大学校歌》。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18日。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校训为“敬学广惠 有教无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审定并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抵触,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开放大学党委负责解释,监督执行情况,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