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 [2020] 22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处室:
现将《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
2020年4月23日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批准成立的,具有审计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咨询等社会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将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委托审计遵循“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学校统一委托的审计业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进行委托审计:
(一)国家有关制度明确要求由中介机构审计的;
(二)审计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任务目标要求;
(三)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四)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五)其他因素。
第六条 审计处需要开展委托审计的,应当确定具体项目,并经过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三章 选择中介机构
第八条 学校委托审计业务采取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入围库(以下简称“入围库”)并择优选取的方式,入围库由审计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九条 审计处确定入围库的中介机构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一)取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且年审合格,连续执业5年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内未被国家机关或行业协会处罚或通报,无重大质量问题和违纪违规行为;
(三)擅长事业单位审计业务,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完成全部工作;
(四)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工程造价师、资产评估师等有效执业资格;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内无违纪、违法执业行为。
第四章 签订委托审计业务合同(约定)书
第十条 按照合同管理程序,审计处应当将业务合同(约定)书在正式签订前提交学校的法律顾问审查,征求其意见,以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审计处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的业务合同(约定)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质量要求;
(四)审计实施时间和执业人员资格;
(五)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六)报酬及支付方式;
(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保密事项;
(十)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按业务合同(约定)书开展审计业务,保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同时,及时向委托单位通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委托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充分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
第十四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确保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的顺利。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审计处应当督促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委托审计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可以向学校建议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六章 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审计处可以针对具体的审计项目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也可以针对中介机构一定时期的工作质量进行总体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一般包括:
(一)履行委托审计业务合同(约定)书承诺的情况;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五)其他方面。
第二十条 审计处可以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选择和确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