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规章 >> 校内规章 >> 正文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基建和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校 [2020] 26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基建和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处室:

现将《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基建和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

2020年5月28日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基建和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加强对学校建设项目的监管,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和修缮工程,是指学校利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种资金来源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和改造、维修、装饰等修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审计处以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的送审资料为依据,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一般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修缮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 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结算审核,审计部门采取不定期抽审;修缮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聘用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兼职审计人员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审计范围:

(一)列入学校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基建工程项目;

(二)列入学校计划的工程预算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

(三)列入学校计划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应统一报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违反学校规定自行组织施工的项目,审计处不予受理。

第六条 采用一次性包干项目的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送审计处组织预算审计或备案,工程竣工后由审计处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共同协商,决定是否实施竣工结算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基建和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二) 审核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项目是否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并具备批准文件和过程文件;

(三)审核施工合同、协议文件是否正确履行;

(四)审核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真实、有效;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审核定额套用、工程量计算和各种费用的计取是否正确;

(六)审核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是否按照合同和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完整,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七)审核开工竣工报告,各类验收资料是否齐备、合规;

(八)其它需要核实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基建和修缮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方将工程结算书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送审资料初审完成后,填写《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委托书》并对有关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后,连同审计资料一并送至审计处;

(三)审计处对送审的工程项目结算资料进行审核,若送审项目资料不齐全或不具备实施审计条件,审计处有权予以退回;

(四)审计处依据送审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方式并进入审计环节;

(五)从正式进入审计环节起,修缮工程45个工作日内,基建工程9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意见,如有争议,审计处进一步核实并积极协调,依据最终共同确认的结果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填写《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审核报告单》,报经校领导审批后送交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第五章 审计资料

第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资料应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报送,送审资料应提供原件。若无法提供原件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核对后的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

第十条 送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主要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概算调整文件;

(二)立项审批表、立项会议纪要、学校年度维修改造计划;

(三)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文件,招标答疑及相关资料;

(四)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或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之外的合法方式委托项目的过程资料;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六)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

(七)施工图纸、施工图会审记录、竣工图纸;

(八)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及相关审批文件;

(九) 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综合单价分析表等;

(十)甲方自行采购设备及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施工单位领用甲供材料汇总表;

(十一)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

(十二)依据法律法规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督促审计人员严格按审计程序办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高效。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拖延、阻挠、拒绝正常的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为约束施工单位的高估冒算行为,经审计,工程竣工结算审减率超过5%(含)的工程项目,超过5%部分的审计费用,经核算后由施工单位支付。该规定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列入招标文件及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作为工程结算与支付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为便于统筹安排结算审计工作,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底编制次年的基建(修缮)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计划报审计处。审计处将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报学校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告知书

2.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委托书

3.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审核报告单


  • 附件【附件3.docx】已下载
  • 附件【附件2.docx】已下载
  • 附件【附件1.docx】已下载

上一条:《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科研经费结题审签实施办法(试行)》
下一条:《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