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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开放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
2022-03-31 20:34  

内蒙古开放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409)、《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1099),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人员必须按规定报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市区到呼和浩特市所属旗县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自行选择出行方式的,按包干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补助费。

从呼和浩特市市区到所属各旗县的城市间交通补助费包干标准(含往返费用)分别为:土默特左旗60元、和林格尔县60元、托克托县80元、武川县60元、清水河县140元。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乘坐飞机者,在本部门预算经费内报销,但事先须经本部门领导签批“同意乘机”方可按机票价格报销差旅费。同意乘坐飞机的,往返机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的有效发票是指国内纸质正式机票,其名称为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加盖中国民航电子客票行程单发票专业章的机票方可作为唯一报销凭证。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其他如机场服务费、打包费等不得报销,费用自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探亲差旅费报销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夫妻异地生活一年一次。学校只报销往返乘坐火车硬卧票价,其他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 (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区外或区内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无住宿费发票,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在派出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参加会议、培训期间交纳会务费、培训费等一律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只发放在途(2)补助;路途遥远且乘坐火车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者,按在途(4)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外出分校、直属教学点巡考、监考的工作人员按照《关于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考试专项工作付酬项目及标准的规定》(内蒙古电大校字[2020]15)文件执行,监考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补助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在接待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参加会议、培训期间一律不发放市内交通费,其他公出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应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携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教育经费的,不得超出本单位差旅费预算额度,使用科研经费的,不得超出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的差旅费支出额度。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要按以下规定程序审批:

1.所有出差人员公务外出均应事前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会议、培训需在会议通知上事前审批。

其他公务外出者,由本人提出出差申请,由相关领导签批后方可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

参加培训、进修学习,由本部门负责人和人事部门共同审批。

2.普通工作人员出差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处级干部出差按照学校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的要求审批。

3.工作调入或借调到上级主管部门工作,由本部门负责人和人事部门共同审批。

4.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考察、参加学术会议的,由科研处及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  差旅费原则上不予借款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国而发生的会务费、签证费按发票据实报销,国内旅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部门无出差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转嫁差旅费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201611日执行的《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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