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开展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
第十五条 登记学习成果。学习者在个人学习账户中登记所持有的X证书等各类学习成果信息。X证书、学历证书等可从X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网等有关信息平台导入。
第十六条 认定学习成果。培训评价组织依据学时学分记录规则,结合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培训内容、学时数、学历教育有关专业教学标准等,提出有关X证书对应的建议学分。在此基础上,学分银行组织专家依据学习成果认定标准和规范进行核定,认定学分银行学分值。经认定的X证书及对应的学分值,在学分银行发布,作为有关院校和培训评价组织进行学习成果转换的依据和参考。
第十七条 存储和积累学习成果。学分银行比对个人学习账户中的学习成果类型、等级、对应学分等信息,自动记录其学分。个人用户可以登陆学分银行信息平台查询本人学习成果的存储和积累情况。
第十八条 转换学习成果。
1. 有关院校和培训评价组织对照学时学分记录规则及学分银行学分,结合自身实际,研制具体的学习成果转换办法和转换规则,并在学分银行备案发布。
2. 职业院校学生获得一定级别的X证书,在当前专业学习或按程序进入更高层次学段后,均可按有关院校转换规则申请兑换学分,免修相应课程;取得X证书的社会成员在按规定程序进入有关院校接受相关专业学历教育时,可根据证书级别,按有关院校转换规则申请兑换学分,免修相应课程。
3. 对接受职业院校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书或X证书相关课程学分的学生,在参加有关X证书考核时,可按有关培训评价组织转换办法和转换规则申请免考相应的证书模块。
4. 学习者按程序申请对个人学习账户中符合条件的学习成果进行转换,有关院校、培训评价组织按规则办理,并在学分银行备案转换结果。
第十九条 鼓励探索针对相同或相近专业,将有关学生所持有在学分银行认定的X证书,作为学生参加中高职衔接转段等考试环节的学业水平参考或部分技能考核模块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