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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工作规程(试行)》

日期:2022年04月23日 10:52  点击:次  作者:  来源: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学分银行建设工作在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领导下,由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并接受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国家开放大学负责研制设计学分银行制度框架,开展相关理论与政策研究;负责学分银行信息平台的开发与运维以及系统对接等;负责对培训评价组织提出的X证书建议学分进行核定;汇总、发布培训评价组织、有关院校的学习成果转换规则和管理办法,统计分析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情况;承担学习成果存储、积累和转换的业务咨询、培训与指导工作;探索实施社会人员取得的X证书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负责指导培训评价组织研究提出有关X证书的建议学分;指导培训评价组织依据X证书相关专业国家教学标准,研制学历教育课程与X证书有关考核模块的学习成果转换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有关院校参与学分银行建设接受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学分银行成果转换方面的研究,推进本地区院校间学分银行学分互认,积极探索学分银行在更多领域和地区间的应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激励政策,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十四条 培训评价组织负责研制X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转换办法和转换规则,按程序审定后报学分银行备案;及时向学分银行报送经审定通过的X证书建议学分;协助学分银行开展X证书的学分核定工作;受理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转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X证书有关模块免考,记录学历证书或相关课程所替换的证书模块;及时向学分银行备案学习成果转换结果。

第二十五条 有关院校负责制定学习成果转换办法和转换规则,按程序审定后报学分银行备案;建立本校学习成果转换管理工作机制;受理X证书转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课程免修免考,记录X证书所替换的学分;在更新有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同步调整X证书可替换的学分值,并及时备案;对按规定程序接受本校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学生和社会成员,支持其根据学习成果转换情况免修部分课程,在完成规定内容学习后依法依规取得有关学历证书;研究制定中高职衔接转段等工作中X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认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及时向学分银行备案学习成果转换结果。

第七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六条 国家开放大学牵头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协同加强对学分银行建设工作的质量监控。有关违规行为,由责任主体主管部门负责按程序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分银行接受第三方质量评价机构的监督评价,逐步健全学分银行质量保障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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